关于在城市城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7-01-24 11:50: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市城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文件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形势,坚决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新乡市城区及各县(市)禁售禁燃区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禁售禁燃范围

  (一)环路以内的城市禁售禁燃区
107国道以西,南环以北,西环以东,北环以南区域。

  (二)环路以外的城市禁售禁燃区
北环路以北城市禁售禁燃区域:北至临黑路、南至北环路、西至新中大道、东至107国道;
南环路以南城市禁售禁燃区域:北至南环路、南至新荷铁路、西至劳动路、东至新中大道;
凤泉区禁售禁燃区域:北至同古路(规划)、五陵路(规划)、滨河南路(规划)、双泉路,南至济东高速和共产主义渠北大堤、西至龙潭路(规划)、东至新中大道;
新东片区城市禁售禁燃区域:北至平原路、南至东卓路、西至京港澳高速、东至新正街;
高铁片区城市禁售禁燃区域:北至宏力大道、南至平原路、西至107国道、东至京广高铁线。
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

  二、全面禁售禁燃时间
  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全面禁售禁燃内容
  新乡市城区及各县(市)禁售禁燃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四、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

  五、全面禁售禁燃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环保、安监、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7年1月 23 日   
责任编辑:易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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