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披露薄熙来一审上诉的11个理由

2013-10-25 15:19:5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其又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两个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以叛逃罪判处王立军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上诉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其行为不仅是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又无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薄熙来、王立军所犯罪行不同,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等亦不相同,二人的量刑不具有可比性。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5、对于上诉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未考虑薄熙来涉嫌受贿犯罪大多是被动所为、事后知情,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上诉人薄熙来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044万余元,一审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安

审判员 张正智

代理审判员 朱云三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子宁

书记员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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