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披露薄熙来一审上诉的11个理由

2013-10-25 15:19:5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庇薄谷开来,徇私枉法,使该案未被依法侦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王立军(已判刑)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投毒杀害尼尔·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来。次日上午,薄熙来召集王立军、郭维国、吴文康(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谈话,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一记耳光,并将杯子摔碎在地上。当晚,薄熙来得知“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根据王立军授意,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吴文康对该二人进行调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来先后向重庆市委多名领导提议,免去王立军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时任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存根、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均提出,按照组织程序,任免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须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故此事需报经公安部同意。在未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薄熙来于2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免去王立军的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次日上午,按照薄熙来的要求,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宣布了该决定。

2月6日,王立军叛逃至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次日凌晨,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的翁杰明及吴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来住处向其报告此事。在研究应对措施过程中,薄熙来纵容薄谷开来参与。薄谷开来提出可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来对此表示同意。当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市大坪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上午,经薄熙来批准,重庆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了“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的虚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开来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王鹏飞诬告陷害其杀人后,重庆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侦查。次日,渝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为由对王鹏飞立案侦查,后决定对王鹏飞采取禁闭措施。2月17日,经薄熙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取消了时任渝北区副区长王鹏飞继续作为该职务候选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唐肖林、徐明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财物,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对薄熙来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薄熙来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追缴或抵缴。鉴于其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受贿所得赃款系以其依法应予没收的财产抵缴,故该别墅作为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根据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薄熙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被告人薄熙来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四万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依法返还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其余部分作为薄熙来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上诉人薄熙来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1、其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系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2、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质证,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3、其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

4、其未收受唐肖林钱款,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唐肖林钱款的证据只有唐肖林的证言,系孤证,且唐肖林关于在其沈阳家中送5万美元时薄瓜瓜在家的证言与薄瓜瓜当时在英国读书的事实不符,该证言内容虚假。

5、其同意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系因大连驻深办经费困难无法维持,并非受唐肖林请托;唐肖林证明送给其8万美元与“大连大厦”的建设直接相关,但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其批示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一事为谋利事项,该8万美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6、其未实施帮助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名单的具体行为,该事项不应认定为其为实德集团谋利事项。

7、薄谷开来关于曾向其告知接受徐明出资购买法国别墅、接受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的证言虚假,其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8、其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同意王正刚将公款给其补贴家用的提议,其对于相关款项最终进入与薄谷开来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亦不知情,王正刚关于曾向其请示涉案工程款处置的证言与薄谷开来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且所证见面时间与其秘书车辉关于其活动情况的记载矛盾,王正刚所作证言内容虚假,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与事实不符。

9、其在涉案工程款拨付时已调任辽宁省省长,不再兼任大连市的职务,且其亦非相关工程的负责人,没有贪污涉案工程款的职务便利。

10、其没有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意图和行为,其打王立军耳光、调整王立军职务并非意图掩盖“11·15”案件,要求调查王智、王鹏飞系为了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职务提名并无不当;其未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王立军叛逃应对措施,王立军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亦非虚假,出具王立军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不是滥用职权;其行为不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

11、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系因王立军叛逃,但量刑却重于王立军犯叛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主次颠倒。

上诉人薄熙来的辩护人除提出与薄熙来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一审庭审中播放的法国别墅幻灯片不能证明系薄谷开来、徐明当时观看的幻灯片;办案人员提取幻灯片的苹果牌电脑系2005年生产,不可能在2002年用于播放幻灯片,且该电脑及储存在该电脑中的幻灯片未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涉及法国别墅的书证均来源于境外,但未经公证、认证程序,亦非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调取,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的实际控制人。

3、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之外其他人员支付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薄熙来受贿数额;认定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费用的部分票据真实性存疑,相关费用不应计入薄熙来受贿数额。

4、一审法院未考虑薄熙来涉嫌受贿犯罪大多是被动所为、事后知情,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薄熙来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系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不应作为证据采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薄熙来所提上述材料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上诉理由。

经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案证据表明,上诉人薄熙来本人也承认本案不存在上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均是其自主作出的,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同时,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的内容与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书写内容的真实性。综上,可以确认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予以采信。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质证,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采信作为定案根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该意见书同时载明薄谷开来辨认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薄谷开来在本案中所作证言及其作证录音录像均反映,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确的认知,表达清晰、语言流畅、情绪稳定,表明其具有作证能力。此外,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控辩双方均申请薄谷开来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亦依法通知了薄谷开来到庭,但薄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配偶拒绝出庭的,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薄谷开来虽未出庭接受质证,但其书面证言经一审当庭宣读、其作证录音录像经当庭播放,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其所证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并与上诉人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相关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本案中,上诉人薄熙来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家人多次收受唐肖林、徐明款物,并应二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帮助,无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职,均不影响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未收受唐肖林钱款,一审法院认定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的证据只有唐肖林的证言,系孤证,且唐肖林关于在薄熙来沈阳家中送5万美元时薄瓜瓜在家的证言与薄瓜瓜当时在英国读书的事实不符,该证言内容虚假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唐肖林对上诉人薄熙来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时间、地点、数额、币种、事由等情节多次予以证明,其证言中关于部分行贿款来源的内容得到证人姬微张文胜、宋振军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的印证,且唐肖林和宋振军的证言均证明唐肖林曾告知宋振军自己打算送给薄熙来部分钱款的事实,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亦对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唐肖林的证言在收受钱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等具体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在唐肖林的多次证言中,其仅在2013年5月31日的证言中曾提及其在薄熙来家中送给薄熙来5万美元时薄瓜瓜在家,但唐肖林在该次询问中随即对该情节予以更正,确认了当时除其和薄熙来外无他人在常故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收受唐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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