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董文胜)豫GB58×号汽车车主赵某多次从事非法营运且拒不配合现场查处,在我市客运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在媒体进行公告满60日之后,赵某投案自首。近日,市客运管理处依法对其作出罚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对北京市首例使用假车牌被起诉的被告人姜某,以伪造国家机关证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处罚。
为了彻底切除套牌、假牌黑车这个毒瘤,新乡市客运管理处在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运用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参照北京市在惩治套牌、假牌黑车方面的案例,新乡市客运管理处根据多年的执法实践,提出“以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对采取套牌、假牌等手段从事非法客运营运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实施意见。市委书记吴天君在认真阅读了新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提交的“关于打击套牌、假牌车辆非法营运的请示”的文件后批示:同意所提意见,请有关领导共商处理,维护新乡市的良好秩序。
经办我市“打黑”第一案的市公安局渠东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套牌车主伪造车牌的行为首先构成伪造国家证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市客运管理部门正积极与市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联合,探讨打击非法营运套牌、假牌车辆管理新模式。对查获的典型伪造、变造、套用出租汽车牌照营运的车辆实行专案处理,追究套牌、假牌出租汽车制造者、使用者、所有者的刑事责任;对在现场查获但拒不配合的黑车司机采取非现场执法的形式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在公告生效之后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晓昌说,打击非法营运任重道远,引入《刑法》和非现场执法等执法形式的探索将逐步点中黑车的“死穴”,有效切除利用套牌、假牌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这个附着在城市肌体上的毒瘤,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