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开始实施
开公司咋样出资不再受限
□记者 王新林 实习生 刘玲妤
3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也随着《公司法》修改和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同期正式执行。
那么,新政策究竟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呢?3月3日, 在我市举办的《公司法》和《方案》宣传活动现场,市工商副局长马长杰对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
注册公司咋出资不再受限
新《公司法》和《方案》规定,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多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马长杰说,“一元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并不是说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
新政策规定,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也可以自主约定,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可以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
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
据了解,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马长杰说,在登记注册环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在内的27个特定行业,仍然要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公司的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年检制度改为报告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以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检是件大事。其间,工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新政策规定,从3月1日起,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这一制度的实行将给企业带来不少便利。
马长杰说,年报制度突出的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服务作用,强化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监督。过去的年检制度,经常有企业因为工作忙忽视了年检,企业受到了很多的惩戒,而且年检还要缴费,现在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企业,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年报制度也可以使社会各方面更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力量,促进企业自律。
宽进严管信用来约束
马长杰说,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市场主体数量会快速增长。“宽进”情况下如何“严管”是新形势下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条件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方案》规定,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政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警醒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改过自新的同时,提醒社会对其警戒。
二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总之,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有利于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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