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3月15日实施 对消费者影响有几何

2014-02-24 11:17: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消法3月15日开始实施
对消费者影响有几何 
□记者 王新林  实习记者 王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自该法1993年开始实施后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不少。新消法将一些新型消费领域划了进来,它在赋予消费者网购享有7日“后悔权”等权益的同时,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一些义务。

那么,新消法较之以前有哪些变化?新消法开始实施后,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来说都有哪些影响呢?2月23日,市消协秘书长康世宏对新消法其中的几点变化进行了详细解释。

随着网络科技的兴起,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消费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网购纠纷也逐渐多起来。

“在网上看的样式挺好看的,可收到货后却发现东西的质量很差,穿上效果也不好。可因为商家说了不退货,即使不满意也只能这样了。”市民小李曾经有这样的网购经历。小李说,现在她网购商品很少买太贵的,担心不称心没法退货。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消法特别规定的商品除外)。

所以,新消法开始实施后,像小李这样的网购一族就不用受这方面的困扰了,网购回来的商品如果不满意或后悔了7天内可以退货。只不过,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康世宏称,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合法权益。

变化二: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到医院生孩子后一些推销婴幼儿用品的电话开始不断地打进手机,到楼市买房后很快就能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还有各式各样的短信广告……”相信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经历,消费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不知何时就被人出卖了。

康世宏称,针对消费者信息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变化三:部分商品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市消协曾经接到过这样一个投诉,消费者购买了一部汽车,开回家后没多长时间就出现了毛病。 消费者认为是发动机的质量问题,可送到售后部门检查后,被告知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故障。消费者对此解释很不理解,在投诉过程中却得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要想维权必须由消费者自己委托权威部门对此故障进行一个检测,而这一检测费用不菲,消费者只得作罢。

“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或者是要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等方面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确实很难。”康世宏说,在以往的消费纠纷中,因为举证难而放弃维权的案例不在少数,很多消费者的权益也因此得不到保护。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商品没有此方面瑕疵就要出具相关证据。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真正的公平。

变化四:金融列入消费范围

据了解,20年前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消费并未涉及。随着这些消费对社会公众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在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发生的纠纷也开始多起来,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据悉,近年来,市消协就受理了不少关于金融方面的消费纠纷,新消法的实施将更利于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变化五: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强

“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是其购买商品的价款,也就是‘1+1’赔偿。”这是现行消法的规定。而新消法则对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据了解,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还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来算,这无疑增大了经营者违法经营的成本。”康世宏表示,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经营行为起到了一个震慑作用,可以说是个很大的进步。

变化六: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康世宏表示,新消法中确立公益诉讼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公益诉讼可以作为一种补充途径来帮消费者维权。

康世宏说,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而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别的,涉及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总之,新消法覆盖了消费的每个角落,将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证据,便于维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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