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省财政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医疗卫生领域省级分担比例负担。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70%。
《通知》指出,以上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据悉,我省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新增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在《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