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配套房 究竟谁有处置权?

2013-03-06 08:06: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2月28日,记者来到位于西干道社区的家和阳光苑小区,给记者拨打求助电话的卢先生告诉记者,从2012年11月份开始,原来的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广厦物业从小区撤离后,他们就开始成立业主委员会,希望找到业主们满意的物业。但此时,社区提出,要用小区的公用配套房办公,这让他们担忧房屋被社区占据,从而拒绝社区进入。

  物业撤离,居民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状况持续下去,希望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从而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公司,16号楼的卢先生便是这个想法的发起人。由于该小区居住人员比较杂,相互不认识的居多,所以并没有经过公开选举,而是由每栋楼的热心居民自我推荐而成。经过向所在社区西干道社区的申请、公示、批准,于2013年1月11日正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这期间,社区主任孙勇鹏也在帮助小区寻找合适的物业。第一次找了和谐物业公司,因为物业费过高而没有成功。第二次找到了春源物业。据春源物业杨经理介绍,目前已和社区、业主委员会谈好,正在招聘保安等人员,择日将正式开展工作。

   拒绝社区进入 业主委员会有依据生认为小区里的公共用房的建筑费用均摊到每个业主的购房款内,所有这些公共用房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并且只能用于物业用房和业主活动室等。为此,卢先生专门查阅了《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卢先生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这4间公用配套房只能用作物业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拒绝社区搬到这里办公。

   社区认为可以进入 有政府文件支持小区住的大多是拆建户,当初建好时属于‘三不管’地带,当时开发商提出让社区搬到这里办公我们并没有接受,但后来这个小区被划入西干道社区的管辖范围了,我们搬来这里办公也是理所应当的。”社区主任孙勇鹏说,社区可以进入小区办公,这在办事处、民政方面都是有文件的,一共4间房屋,社区使用两间,物业使用两间,社区在小区有了办公房,就可以向上级申请阅览室、电视机、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供业主们使用。   记者查阅到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在2007年下发的一个文件,《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意见》新政办[2007]257号,文件中提到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街道等部门和组织,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凡建造住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按住宅总面积0.5%的配建标准,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

  所以,社区认为他们可以进入小区办公是有法律依据的。

   业主委员会仅存44天便被撤销办公就是占用了他们的公共用房,并且社区帮忙找的春源物业并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所以他们坚持不同意社区和春源物业来此办公。而他们自己也经过考察寻找到了另外一家物业公司,并认为该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收费都比较合理,希望该物业公司能进入小区。

  在卢先生家中,记者看到2月26日社区下发的一个公告:“因未通过广厦业主们的公开选举,暂时成立的小区业委会在工作中未能起到作用……现将2013年1月11日成立的业委会公告给予撤销。”也就是说,成立仅44天的业主委员会被告知撤销。 对于该公告,卢先生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不认可。他们认为,业主委员会经过申请、公示、批准等程序,是社区盖章认可的组织,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卢先生等认为此撤销公告无效。孙勇鹏说,卢先生带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一个多月来,有不少业主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没有切实为业主们提供好服务,所以这个业主委员会才撤销。如果业主们坚持不让社区搬来办公,他们也可以不来。律师意见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王广华律师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所涉房屋的定性。双方可以到规划部门查询,如果诉争房屋是在规划、建造时确定为配建的社区工作用房,该房屋应当由社区使用;如果规划不是社区工作用房,也没有其他专项用途或明确权利人,可适用《物权法》73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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