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集团8年维权尘埃落定

2013-12-05 08:49: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制冷用精密铜管制造的专利技术,是金龙集团投巨资历经10年研制成功、10年成熟扩张的独有知识产权,咋能被同行轻易拿走?而由此所引起的一个事实清楚的知识产权案件,却拖了8年才终有判决? 金龙集团8年间因此出现的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得到了怎样的赔偿?   

  新乡网讯(记者平爱梅)     2013年10月25日,金龙集团代理律师赵锋义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拿到了渴望已久的判决书,判决书写到:“本院认定被告耐乐公司不仅获取,并且已经使用了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且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等待8年的判决,终于辨清了是非,惩罚了侵权者,还金龙集团一个说法!
 
  12月2日,在“金龙集团诉江西耐乐铜业侵害商业秘密案”新闻发布会上,金龙集团董事长李长杰感叹道:“这样一个小官司竟然打了8年,里面的曲折我们暂且不说,我们要的就是‘胜诉’二字。我们赢得正义、赢在公道。虽然该正义来得迟了些,我依然很高兴。”

  技术人才跳槽的背后

  金龙集团原来是一家上引法生产无氧铜线、铜杆等产品的企业。后来,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超越”,采用自主创新和联合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攻关,用了10年时间,逐步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专有技术。
 
  2001年,金龙集团与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合作成立“中国科学院精密铜管工程研究中心”,这是中科院批准设立的第31个工程中心,也是中科院唯一一个设在企业的工程中心。在产学研构架下,金龙集团取得了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成果,创造出一批重要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在企业发展的同时,金龙集团看到了技术的重要性。于是从2004年年底起,金龙集团对自己千辛万苦积累的这些专有技术进行严密保护。另外,向合资企业进行有偿技术转让,使企业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保护。
 
  而随着企业的发展,金龙集团的生产工艺和专有技术成为有些人眼中的摇钱树,并被觊觎。
 
  2005年,金龙集团为了北美和欧洲市场,付出700多万美元的代价,当年8月,金龙集团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阳公司)当时主管生产技术的王姓负责人提出辞呈。
 
  根据签订的《铜管制造技术转让合同》,金龙集团拥有的精密铜管制造的专有技术秘密和受控技术文件的使用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许可龙阳公司使用。
 
  技术转让合同对专有技术秘密、受控技术文件资料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约定该专有技术秘密、受控技术文件归金龙集团所有,并约定了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20年内,受让方(龙阳公司)对让与方(金龙集团)提供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和受控技术,未经让与方特别许可,不得将技术让与给第三方。
 
  正因为如此,当龙阳公司获知王姓负责人辞职的目的是到同行业江西耐乐公司工作,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其说明其签订有竞业禁止的保密协议,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但王姓负责人为了高额的年薪,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本人与龙阳公司签约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不顾董事长李长杰的劝说和法律的约束,执意到江西耐乐公司。
 
  对于王姓负责人的离职,李长杰最初抱着宽容的态度,但没料到,他离开的前后,多名技术人才跳槽到江西耐乐公司。金龙集团不得已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江西耐乐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金龙集团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一下子就扰乱了金龙集团原有的市场,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江西耐乐公司还以金龙集团的技术在当地申报科技奖,把别人的劳动成果大胆地据为己有。
 
  这一切,让金龙集团很苦恼。面对记者,董事长李长杰说:“我们和江西耐乐公司是同行,你没有技术,我们可以合作,可以支援,但我们花费巨资研发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就这样用挖人的办法窃取,实在是行业内不齿的下三滥的做法!”

  维权路上多艰难

  因金龙集团蒙受了巨大损失,同时也威胁着金龙集团整个团队,2006年2月,忍无可忍的金龙集团依据和龙阳公司的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管辖的条款,将江西耐乐公司、龙阳公司作为被告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耐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龙阳公司与江西耐乐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同时请求法院保全和调取证据。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也颇为曲折。但纸终究包不住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取证发现该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江西耐乐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但先后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件仍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后,江西耐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以金龙集团系列行动侵害了其名誉权为名提起诉讼,状告金龙集团、龙阳公司。
 
  官司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后,该院以该案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受理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存在管辖权争议为由,于2007年8月17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民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分别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3次证据交换,并于2011年9月、2012年7月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案缓慢地进行着。采访中,金龙集团代理律师赵锋义苦笑说:“金龙集团诉江西耐乐公司盗用金龙集团全部技术秘密证据确凿,金龙集团作为受害人依靠法律伸张正义,无可厚非,法律程序无可挑剔,可是一个正常审理的案件却为何一波三折?”
 
  金龙集团董事长李长杰则比较淡然和从容,他说:“我们只是寻求将案件真相弄清,明确谁是技术的拥有者,进而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

  略带遗憾的判决

  案件虽然一波三折,但金龙集团诉江西耐乐公司的侵害商业秘密案在审理中明朗起来。2013年10月25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了江西耐乐公司的侵权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铜管制造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情况和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对铜管制造专有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1997年至1999年,金龙集团前身新乡无氧铜材总厂通过发布《技术经济成果保护条例》、《技术秘密清单》、《保密工作细则》及签订《保密协议》通知等方式,对相关铜管制造专有技术和技术诀窍采取了保密措施。
 
  关于技术的相似性,通过权威对比,法院认为江西耐乐公司的“熔铸作业指导书(NLPZl3-01)”与原告金龙集团熔铸工序中非公知技术“二厂水平连铸作业指导书(JLZD-RZ-201T)”基本相同;江西耐乐公司内螺纹工装模具中的10张图纸与原告金龙集团非公知技术相对应的13张图纸相同,所涉及的内螺纹工装模具11件和附件11件的关键技术参数相同。
 
  根据新乡市公安局于2007年9月至11月对龙阳公司张某等人进行讯问,多名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涉嫌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
 
  法院认为,金龙集团及江西耐乐公司同为铜管制造企业,具有竞争关系。认定被告江西耐乐公司获取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且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告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驳回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商业秘密侵权案,给金龙集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3000万元。金龙集团为这场官司进行的人员抽调、损失评估、技术鉴定、听证举证、法律咨询等费用就不止40万元。金龙集团董事长李长杰虽然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但也表现出一个企业家的胸怀,他说:“法院判决江西耐乐公司赔偿了我们40万元,与我们的付出相差很远,但钱不是唯一的因素,我们不想让对方损失太大,不想给社会添麻烦,也不想浪费我们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寻求巨额赔偿。金龙集团取得的成就是我们踏踏实实干出来的,不是靠打官司打出来的。我们要的就是胜诉,‘胜诉’这两个字来得虽然太晚了,但胜过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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