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将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

2013-04-10 11:01:5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 (记者 董文胜 实习生 朱婧)近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市即将出台《新乡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安全监管不力,责任主管人员将被问责。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持续稳定。强化地方政府及各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从“问题沙琪玛”到“假糖假酒”等食品安全事件风波中不难看出,我市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暴露出某些部门执法监管工作的缺失。针对食品安全执法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执法缺位等问题,我市将出台《新乡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据了解,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追责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行政处分等多种方式。
  针对实践中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即将出台的《追究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监管部门追责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者2次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假冒伪劣食品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纵容包庇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监督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过后果的;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过后果的;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另悉,《追究办法》还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多次举报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失职或渎职行为的,都将立案调查并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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