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的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二、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征税过程中出现价格争议的,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计税价格认定。
三、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新乡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申报纳税。
四、本通告自2012年5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