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2010-07-15 09:29: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大河新乡网讯 (记者 张晓红 实习生 王倩)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2010年7月1日以来,我市开始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新乡市区由2007年的55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调幅为45%;每小时最低生活标准由6.5元调...

    大河新乡网讯 (记者 张晓红 实习生 王倩)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2010年7月1日以来,我市开始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新乡市区由2007年的55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调幅为45%;每小时最低生活标准由6.5元调整为9元,涨幅为38%,是历年来调幅最大的一次。


    据悉,和2007年各县(市)、区统一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5.5元/小时相比,此次调整有了新举措,即把我市各县(市)再划分为两级行政区域,其中辉县市、新乡县为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涨幅分别为55%、44%,涨幅与往年相比也是最高的;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长垣县、延津县为600元/月、6.8元/小时,涨幅分别为33%、24%。


    谈到最低工资,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说,新乡市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县(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四个标准,分别是:新乡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月,新乡县为170元/月,辉县市、卫辉市为155元/月,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长垣县和封丘县为140元/月。2004年对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规定,新乡市为4元。自此,小时最低工资有了标准。


    至今,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历经1995年、1997年、1999年、2003年、2005年、2007年、2010年7次调整。根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去年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就采取了缓调整的策略,今年经济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结合物价上涨指数、居民收入水平,于2010年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为了确保取得执行到位,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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