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娱乐市场的发展变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如取缔难等具体问题,需要修订《办法》赋予监管手段与措施。同时,国家出台或者新修订了一批与娱乐场所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环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办法》与之衔接,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本次《办法》修订,明确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外商独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进一步推动《条例》关于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的政策全面落地。《办法》还明确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层级,取消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要求。目前,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没有投资比例限制,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另外,港澳台投资参照此政策执行。
新《办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减材料、减证明,取消了原本要求提交消防、环保、商务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等材料,做到互不前置。
本次修订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黑场所”处罚难取缔难等问题,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手段与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要求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规定》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此外,新《办法》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