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该《制度》应运而生。
《制度》指出,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单位可以是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相关单位在开展工程款支付业务前应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银行保证人应当具备服务水平优良、信用良好、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服务等条件。
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人员需经担保机构法人授权,且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保费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是指由保证人向承包商提供,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