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备受关注的生命权健康纠纷案例并不复杂。2020年11月2日,杨某(一年级)与王某(八年级)均在崔家桥镇中学的操场上体育课。王某在操场上踢足球时意外将球踢到杨某左手,致其受伤。事后杨某被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出院,经常德市龙阳司法所鉴定杨某左手骨折,不构成残疾。
照一般人看来,一年级学生杨某在上体育课时无端被同校八年级学生王某踢的球砸伤,祸是王某闯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应该由王某买单。但是当地法院却认为:八年级学生王某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王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学校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是比窦娥还冤?
其实,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是有其法理依据的。受伤的一年级学生杨某系在校生,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校的过错在于同时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在同一操场上上课,学校老师对于足球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并进行有效防治,但学校并未有效隔断高低年级学生课程的接触,导致杨某在上课时靠近足球场而被足球砸伤,据此,学校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说白了,这是一起因学校体育课程安排不当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未成年人伤害的典型案例。
这一判例无疑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观念,不啻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警示学校管理者,对体育课程的安排应当尽到危险性预见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危险。否则,学校将对由此产生的学生伤害后果作出赔偿,这一案例也对促进校园安全治理现代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产生深远影响。(维扬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