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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产业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产业之一。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游艇产业发展营商环境,条例从产业发展、检验登记和航行、游艇租赁、服务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出多项制度创新。
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除了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登记。
放宽进口游艇船龄限制。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龄可以放宽至5年。
放宽游艇核定的乘员定额数。游艇应当按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确定乘员人数,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以放宽至29人。
简化换证相关手续。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国家和地区游艇操作人员证书的,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核定期限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在规定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的,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换证。
解决游艇销售期间的试驾问题。游艇销售期间需要试驾的,游艇销售经营者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试驾游艇、人员、水域应满足相关要求。
回应行业对游艇夜航的需求。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艇,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内开展夜航活动,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要具备夜间救援保障能力。
截至今年2月底,海南全省建成运营13个游艇码头,2289个泊位;登记游艇有效保有量1180艘,约占全国的18%;持有游艇驾驶证的操作人员5521人;游艇俱乐部及相关企业约755家,涵盖制造、维修保养、培训、销售、金融保险、运营服务等产业,产业链条基本完善。2021年接待出海游客超100万人次,同比增长49.8%,游艇租赁消费保持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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