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3-03-13 17:54: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案例六:保健品夸大宣传

2012年年初,张老太太被拉到一家宾馆听讲座,当时一保健品公司推销人员向她宣传公司的被子、床垫等床上用品是高科技产品,有病治病,无病保健。张老太太随后花费3万元购买了该保健品公司的床上用品。

没想到的是,张老太太使用3个月后,高血压不仅没有一点改善,还出现了头晕、恶心症状,头上、身上甚至大面积起泡过敏,光住院费就花了3000元。之后,张老太太多次找保健品公司退货却被拒。后来经过市消协多次调解,保健品公司给张老太太办理了全额退款手续。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将保健用品、化妆品或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有药品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现象。老年人因辨别能力差,防护意识较弱,求健康心理急切等特点,成了此类投诉的“高发”人群。保健品是用来保健的,不是用来治病的,广大消费者想要治病还是去医院。

案例七:参团消费须谨慎

2012年3月,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她在一团购网上看到嘉年华KTV推出的一种“套餐”,包括“啤酒六瓶、果盘、爆米花、瓜子”共59元,而且大中小包间都能使用,李女士很快付了款。可等到李女士去消费时才知道,这些费用不包含包间费。消费者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随即投诉到市消协。消协受理该投诉后,认为商家在宣传时存在表述模糊的情况。最终,商家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一些团购网站推出的优惠活动,确实让广大消费者尝到了实惠。但是,在这些实惠的背后,有时候又存在着“价格低、质量差、服务差、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消协点评:网络消费快捷便利,同时也良莠不齐,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的时候,还是要“睁大眼辨优劣、多比较知好坏”,注意保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尽量还是选择大网站,有资金保障的消费方式。

案例八:警惕物流“霸王条款”

网络购物的兴旺,催生了物流产业的兴旺,随之而来的,就是投诉的“兴旺”,物流公司粗暴装卸,易损坏、理赔难,问题连连。

曹先生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收到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然后通过中通物流发回退货,中通公司协助消费者进行包装,也未向消费者说明需要保价运输。货物抵达对方时损坏,消费者多次与中通公司协商,公司以消费者未保价为借口拒绝赔偿。

消协受理该投诉后,与中通公司多次沟通,该公司只同意赔偿邮寄费,消费者不认可。

消协点评:《河南省消保条例》规定: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物流服务商由于自身运输分拣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财物,应该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赔偿。消费者今后通过物流邮寄贵重易损物品,还是要选择保值为好,或者选择正规大公司为好,便宜没好货,同样的,便宜也没有好的服务和售后。

案例九:汽车投诉逐渐增

消费者刘先生3月30日上午到南环新纪元4S店购买一辆别克凯越轿车,下午到原阳县办事的路上出了问题。4S店认为,车漏水后消费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导致发动机损坏。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消费者将此事投诉到市消协后,经过调解,最终4S店给消费者免费维修了汽车。

而消费者郭先生则到市消协投诉,他在新乡诚盛公司购买的东风悦达起亚汽车,回家后发现买回去的汽车跟自己在展厅试驾的不一样。调解中,市消协发现,尽管消费者怀疑自己选择的高配被商家换成了低配,但是又提供不出证据。

消协点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家用轿车的消费者日益增多,各种品牌竞争日益激烈,导致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消协建议消费者购买车辆以后,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时,一定要先查验清楚是否是自己选择的车辆和配置,型号是否相符,等确认无疑后再签订协议,避免不必要纠纷的产生。

案例十:驾校收钱后又涨价

2010年8月份,消费者芦先生在平原驾校交了2000元钱学驾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去。2012年去学时,被告知由于费用涨价了,需要补交1000元钱。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随即投诉到市消协。

由于消费者手里只有一张2000元的收据,并没有相关的协议证据,加之现在学驾驶证的费用确实涨价了。经市消协调解,消费者补交了500元钱后开始学习。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不能违反约定。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往往为了图省事,不同经营者签订相关的合同,造成发生纠纷时维权没有依据。所以,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尽量签订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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