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行为的通告

2016-12-02 10:28: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为辖区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和“县、乡(镇)、村”三级网格化监管机制,细化分工,明确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城中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清理力度,做到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重点地段随积随清;加大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做好辖区禁烧工作。同时,加大禁烧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做好禁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号召全民参与。
   各级城管、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大焚烧行为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乡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新秸组〔2016〕5号)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督导组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秸秆焚烧现象未得到有效控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易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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