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宏彦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针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梅安桥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邓长城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侯贵枝同志 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付广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史延丽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龚林砚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张立东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程俊林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史延丽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职务;
杜伟强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孔繁强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蒋雪梅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梁国兴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
责任编辑:易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