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为设置不当的户外广告设定门槛

2014-10-09 15:52: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我市为户外广告设定门槛 
 
    本报讯 (记者 魏明哲)“有的户外广告牌遮挡行人视线,影响交通安全;有的长期得不到维护有碍观瞻。”记者昨日获悉,《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已经出台,其中就市民反映强烈的户外广告设置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并设定了门槛。
    其中,明确规定如有以下6种情况的将不能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市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其他区域和其他设施。其中还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此外,《办法》还专门对城管、工商部门和各区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说明。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沿街门店。
 
责任编辑: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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