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民大病保险最高可报15万元 下月或实施

2013-11-28 09:41: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市又一惠民政策出台,最快下月可具体实施
  农民大病保险最高可报15万元

  记者  刘军旗   实习生  杨玥
  今天,你看到这条消息,最好保存一下本期报纸,告诉身边的农民或在老家的亲戚朋友——《新乡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新乡市政府通过,预计最快从下月中下旬开始实施,参合农民在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最高15万元的大病保险政策。这是11月27日下午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的消息。

【急盼望】
多名读者找到本报打探政策
       今年4月1日,郑州市、新乡市成为河南省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试点城市,本报曾报道了这一消息。但该项政策涉及很多具体事务,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争取尽快实施。
       近一段时间以来,凤泉区、延津县等地的多名参合农民拿着报纸,来到报社,热切地询问此项政策何时落地。
        家住凤泉区的张先生多次致电本报,他妻子患有大病,除了新农合补偿的费用外,家里已经花去了20多万元。“晚报报道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要实施,我指望政府再给俺报销点费用,以此缓解家里的困难。”张先生说。
【好消息】
享过新农合补偿还可再报销
       11月27日下午,记者从市卫生局新闻办获悉,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已经印发《新乡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预计最快下月中下旬可具体实施。
       新乡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在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的同时,对其住院医疗费用再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此项政策,不需要农民另外缴费,并不增加农民经济负担,其资金是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只要参合农民,均可享受新乡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待遇。2013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按参合农民人均15元标准进行筹集,以后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保险年度内参合农民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累计补偿及各项社会救助等第三方支付金额后,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最高保障金额为15万元。
      大病保险补偿实行年度累计补偿的方法。大病保险补偿每个参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即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住院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合规费用按照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值得提醒的是,2013年1月1日后发生的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纳入本年度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请注意】
九种情况不在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据了解,以下项目不列入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1.在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就医(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2.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4.超过国家、省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6.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7.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8.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9.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审核同意自行转诊至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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