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信用社违规信贷员被处理

2013-07-08 09:34: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记者 李超)7月5日,记者从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获悉,原榆林信用社信贷员张某违规办理冒名贷款被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行政记大过纪律处分,并处经济处罚2000元。
  本报曾以《莫名其妙“被贷款” 信用社如何讲“信用”》为题报道了延津县榆林乡娄先生发现自家被冒名贷了延津县信用社的款,多次受到当地乡政府工作人员催促还款的事(详见6月14日本报2版)。
  文章见报后,引起了广大读者和信用社储户的关注。自文章见报后由于一直没有接到延津县信用社处理此事的反馈,7月3日,记者电话联系了该社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了解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向记者提供了7621055号码,称是纪检监察室的电话,可以向他们了解情况。然而,对方居然称没有“被贷款”这回事。
  7月5日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延津县信用社,走进了该社负责人焦主任办公室,刚向焦主任表达了采访目的后,办公室里一名工作人员立即截住记者的话头,称她要向领导汇报重要事情,请记者出去到其他办公室内等候。当记者再次来到焦主任办公室却发现办公室门紧闭上锁,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焦主任有事出去了。
  在该社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联系下,记者看到了中共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张伟杰违规办理冒名贷款问题处理决定的红头文件(延农信纪<2013>3号)。
  该社查明,原榆林信用社信贷员张某在榆林信用社工作期间,违规发放冒名贷款3笔,金额4.9万元,经客户投诉,媒体曝光后,张某主动向联社说明问题,并于2013年6月16日收回了以上3笔违规贷款。该社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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