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留隐患是次责 轿车被“坑伤”负主责

2013-05-24 18:17: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5月23日,曾因在原阳县阳阿乡阳阿西村229省道上被“坑伤”的车主们致电本网,称原阳县交警部门已经给出结论,他们负主要责任,原因是由于在驾驶中,他们不注意观察路况,他们认为这个决定很不合理。

 

车主苦等待  原阳公路部门迟迟无人照面

 

  5月10日下午5时至7时,20余辆途径原阳县阳阿乡阳阿西村附近时,被路中央的路坑“坑伤”,由于相关部门迟迟不出面解决,部分等不及、车况坏损相对较轻的车主先行离开。

  记者赶到现场,发现仍有数名车主无法离开。据现场车主说,当时路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后来多次打电话到公路局,都被挂了电话,直到晚7点,一名自称公路部门的工作人员才开车到现场将警示标志放在路中间的坑里。

  晚8时许,原阳公路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联系领导。记者和部分车主在现场等待,却没有见到原阳公路局相关领导到现场处理问题。原阳公路局工作人员说,不方便透露领导电话,而大家只能在现场傻傻等待,部分车主已在现场等待了近4个小时。

  晚9时许,一名40多岁男子赶到现场,面对记者采访,该名男子声称不是公路局负责人,并以打电话为由离开现场。当记者离开后,车主们打电话告诉记者,那名男子就是公路局到现场处理事故的负责人,记者离开现场后,该男子又回到现场。

  记者联系到原阳县事故科张姓负责人,他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原阳县公路局要求经公处理。

 

责任已划分“受伤”车主是主责

 

  5月23日,记者随同车主们一起来到原阳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看到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称,当事人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前方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原阳县公路管理局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事车主马海波表示,该施工地段在施工后,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才致使其所驾驶的别克轿车减震与前胎损坏,如果道路保持畅通,又怎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故呢?当事车主薛海表示,当时他两个前轮胎都坏了,修车花费一千余元,本来对此事拖着就有气,现在居然还占主要责任,真是太气人了。

  当事车主丰娜娜表示,虽然民警表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新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是申诉也需要时间,如此拖下去,会把大家拖没劲的,最后不了了之,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10多天,她已经有点不想再耗下去了。原阳县公路局是公家单位,他们是个人,他们如何能耗得起呢?(新乡网记者  焦耀)

责任编辑:焦耀
互联网违法不良信息举报 意见反馈 新闻地图 旧版回顾
网站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新乡日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大河新乡网版权所有
©1997-2022 河南致晟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