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法院执行平原路189号办公楼的情况说明

2013-01-12 18:11: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  2004年,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新乡市房管局将新乡市平原路189号办公楼拆迁后净地交付的要求,我局历时8年积极做好该楼的拆迁工作,该楼产权属于以王节臣为法定代表人的中房统建(集团)公司,而以孙子微为法定代表人的新迪公司等以与中房统建(集团)公司之间有债务纠纷为由,非法长期占据该楼。

         在历经七年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9月,该楼拆迁问题进入诉讼程序。2011年10月判决生效。红旗区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限令2012年1月5日前楼内各单位搬出。又经一年多积极协调无效后,2013年1月4日再次发出公告,限令平原路189号办公楼内各单位于1月7日前迁出。由于生效判决没有执行,平原路189号办公楼长期无法拆迁,2013年1月9日,红旗区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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