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区民政部门收取单身证明费 领导被处分

2012-11-01 09:19: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大河新乡网讯  (记者  丁艳冰)  违规收费,就是十块八块也不行。10月29日,记者从市纠风办了解到,因违规收取单身证明费,牧野区、新乡县、原阳县、红旗区等5个县(区)民政局及婚姻登记处等领导受到了相关处罚。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规收取单身证明费(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9元、10元的情况,9月28日至10月10日,牧野区、新乡县、原阳县、红旗区、卫滨区等5个县(区)纠风办对该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
        经纠风部门调查取证,5个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做法是错误的,属违规乱收费行为。对此,5个县(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民政局分管婚姻登记处的副局长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民政局局长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市纠风办对5个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建议:责成5个县(区)监察局给予本县(区)婚姻登记处主任(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本县(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本县(区)民政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责成5个县(区)监察局分别督促相关民政局将违规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责成5个县(区)监察局分别督促民政局认真吸取教训,并立即开展一次专项整顿活动,迅速加以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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