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状告域名注册服务商案在新乡开庭

2012-09-28 08:25: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大河新乡网讯 (记者 卢璐) 公民的名誉在网络上受到诽谤攻击,除了向侵权言论的发布者提出维权外,那么提供网络服务商该不该担责?9月26日,全国首例状告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名誉侵权案在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崔某任新乡市延津某国企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与崔某有个人恩怨的骆某以该企业职工的名义将题为《新乡××公司干部选拔藏猫腻 闲散混混下注250万坐上局长椅》的帖子发布到各大网站,其内容对崔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经纪检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帖子中所说内容为虚构。为此,延津县公安局和新乡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分别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帖子内容纯属虚假,具有人身攻击性质。   

  崔某起诉发帖人的同时也通知相关网站删除了帖子,但东京信息网、中国读者网、西安论坛等7家网站并未删除。据崔某的代理律师介绍,这些网站的IP地址均在国外,国内没有许可备案,当事人只好联系了为这7家网站提供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的“爱名网”,但对方并没有对网站上面的侵权信息采取必要措施。

    无奈之下的崔某于今年8月,一纸诉状将“爱名网”主管单位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及其主办单位杭州大益商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对其提供服务的网站上对原告侵权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对原告的侵权;在“爱名网”首页位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开庭当日,二被告未派员出庭应诉,该案将择日宣判。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他们了解,目前,此起诉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名誉侵权案在国内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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