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出台细则 物业替业主提前查验公用设施

2012-08-02 08:30: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平爱梅)业主入住,如果发现绿地或楼梯间或路灯等出现问题,自然会很烦心。今后,业主不必为此烦心了,因为《新乡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开始实施,物业服务...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平爱梅)业主入住,如果发现绿地或楼梯间或路灯等出现问题,自然会很烦心。今后,业主不必为此烦心了,因为《新乡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开始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将替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等先行进行查验。这是记者7月31日从市房管局召开的相关会议上了解到的。

  物业服务企业替业主提前查验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我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担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具体《细则》。《细则》中所称的物业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前,代表全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检查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担查验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5日内,应当与建设单位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之后成立承接查验小组或邀请评审专家协助承担查验。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见证承担查验活动。

  查验发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进行处理

  在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承担查验标准逐项对查验内容进行查验,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并作好查验记录。其中不同的查验内容,采取不同的查验方法。
  对于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对影响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查验过程中,一旦发现房屋与其配套设施设备有与原设计方案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查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进行复验。

  市房管部门见证承担查验活动

  查验小组对查验内容逐项查验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确定现场查验结果,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担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是按本《细则》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如果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市房管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建设单位逾期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市房管局将进行通报,并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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