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出台绩效工资意见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2012-07-16 08:49: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陈卓 实习生杨清红)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陈卓 实习生杨清红)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精神,我市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意见》指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意见》要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清理规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绩效工资总量为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3倍以内核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6倍以内核定;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市直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市直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市直各部门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

  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开展技术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核定。

  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鉴于市直机关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情况,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执行一个标准;2011年7月1日以后执行一个标准。

  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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