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不退货 消费者可投诉

2011-12-16 10:45: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廖亮实习记者 苗顺静)临近岁末,各商家新一轮的商战已悄然开幕。为吸引客源,我市许多商家纷纷打出了“价格战”。特价销售、打折商品、优惠返券……各种商品促销活动随处可见。购买这些...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廖亮 实习记者 苗顺静)临近岁末,各商家新一轮的商战已悄然开幕。为吸引客源,我市许多商家纷纷打出了“价格战”。特价销售、打折商品、优惠返券……各种商品促销活动随处可见。购买这些打折商品后带的困扰也随即而至。近日,有不少市民反映,购买的打折商品出现问题,商家却以“特价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换。


    12月14日,记者在走访我市多家商场和超市后发现,大部分商家均表示打折商品一律不退货。胜利街一家皮鞋店的柜台上,摆满了各式各样的打折鞋。该店老板称,只要不影响再次销售,打折商品在3天内可以调换,但不退货。在平原路上一家家电卖场,几款家电正在搞打折促销活动。记者询问购买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可以退货,该店售货员表示,促销的家电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更换,但不能退货。若是随家电配送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是不能更换的。


    记者走访后发现,对于一些特价的皮具、鞋子、提包等生活日用品,多数商家表示可以调换,但不退货。诸如化妆品、内衣等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一皮具店负责人表示,到年底了,他们店铺里的打折商品多数属于挤压品。若出现质量问题,在3天之内可以包换,但不包退。但若是人为的破坏,概不退换。


    打折商品不退货,市民颇有微词。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个正在购物的市民,他们一致表示,打折商品也应该享受和正规商品一样的“待遇”。


    “对打折促销的商品,如未标明商品有明显瑕疵,经营者一律要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市消费者协会明确表示,商品“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不能把特价销售、打折优惠等商业活动作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因此,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是违法的。


    市消费者协会解释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如经营者未告知商品在质量或外观等方面有明显瑕疵,均应按照“正式”的商品享受一切法律规定的售后服务。如商家以打折促销的方式将质量不合格物品出售,且不明确告诉消费者,则属于欺诈行为。


    此外,商家单方面制定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享受售后服务”、“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均不合法。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如遇此类问题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No.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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