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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有关行业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换代,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财政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要求,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政府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投向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