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申长明通讯员冯裴裴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能想到,自己骑电动车出门,竟会在人行道上被路沿石绊倒受伤?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12月8日,记者从红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骑电动车经过某楼盘西侧人行道时,被该小区西出入口一处高于地面的路沿石绊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绊倒王某的路沿石由该楼盘开发企业某房地产公司建设,且未向相关部门报批及移交管理。事故发生后,王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多项支出,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及辖区应急执法局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人行道设施由某房地产公司设计建设,其设置的路沿石高于相邻地面,存在安全隐患,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设施建设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行道上骑电动车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且在下雨天气未对道路状况尽到充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关于其他被告,涉案事故地点并非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区域,且某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设施已报批并移交辖区应急执法局管理,故物业公司、应急执法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案情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某房地产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王某自担7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王某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标准,确保建设的设施不存在通行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边界,加强管辖区域内设施的维护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同时,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出行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道路环境及天气变化保持高度警惕,遇到潜在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避让措施,谨慎通行,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记者感言:
这起电动车骑行者被路沿石绊倒的案件,看似偶然,实则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与个人出行责任的双重命题。未合规移交、存在隐患的路沿石,不仅让骑行者付出了身体受伤、财产受损的代价,更敲响了公共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安全警钟。
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留下通行隐患,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骑行者在人行道违规骑行,且未充分注意雨天路况,自身亦需承担主要过错。这一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明确了各方在公共安全中的责任边界。
公共场所的每一处设施,都关乎群众出行安全。建设单位需严守安全标准,管理部门要厘清责任、强化排查,物业需做好辖区内设施维护。同时,每个人也应恪守交通规则,出行时保持谨慎,才能筑牢公共安全的“双重防线”,让“意外”少一些,平安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