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言:“法者,治之端也”。端,即开端、根本,意在强调法度之于治理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具体到科技创新领域——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科技创新枝繁叶茂,离不开优渥的法治土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以法治方式全面促进科技创新正是题中之义。
眼下,科技创新风起云涌。从投资融资到成果转化,从科研人员到经营主体,其上下游链条长、涉及主体多、影响范围广,且利益纷繁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披露的案例看,有企业以算法窃取商业秘密;有的遭遇集体“跳槽”,自家的技术“王牌”成了别人的招牌;一些企业挥舞“告状”大棒,靠恶意诉讼打压对手……我们常说,“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裁判一锤定音,具有权威性,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风向标意义,发挥着规范、引领等重要作用。可以说,每一起审判结果都在传递鲜明信号:我们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
《意见》传递了怎样的信号?
更活。新则活,旧则板。应时而变、应需而动,本就是“法与时转”的内在要求。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意见》紧紧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比如明确对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予以“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助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持续产出”,等等。再举一例,对于新质生产力而言,时间是金、应用是金、市场是金,一些科技创新企业经常遭遇“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意见》强调充分发挥保全措施、先行判决等制度效能,确保创新获得充分及时保护。诸多举措,都是要以更灵巧的身姿跟上新质生产力发展步伐。
更严。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纵观《意见》,“严”字高频出现,严厉打击、依法严惩等被屡屡提及。一直以来,侵权成本低、审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堪称科技创新领域案件的突出痛点。《意见》突出严的导向,释放出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的鲜明信号。其作用不仅是惩戒,更重要的在于震慑,更好为创新保驾护航。
更暖。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消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避免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化,妨碍科技人员自主择业;依法保护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社会资本获取回报的合法权益……《意见》聚焦各类创新主体,更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暖”还体现在服务上。实践证明,一判了之虽可迅速“定分”,但往往不能“止争”。加大调解力度,构建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分层纠纷解决路径,才能更好助力企业顺利开展生产经营。
“科技创新,就像撬动地球的杠杆,总能创造令人意想不到的奇迹。”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必能撬动更大潜力、激发更强动能。(夏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