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条例正式实施官方解答热点问题

2024-11-05 20:15:38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记者陈卓

  《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供热管理及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群众关注的供热热点问题,市城管局进行了详细解答。

  关于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标准是多少度?为什么设定在这个温度?

  解答: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室温,不低于18°C。为什么把冬季室内供暖的温度设定在18°C?一是因为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18°C。二是因为一些其他原因。如节约能耗的原因所决定,对于建筑环境来说,受末端因素影响,室内温度每提高1°C,它的能耗损失大约会增加5%;根据人体对温度的感受程度来制定,当温度达到18°C时,人们普遍会感到舒适,对人体各种器官活动比较有益。

  室温如何检测?谁来检测?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费?

  解答: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自热力公司接到测温电话起,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入户测温,热用户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向热力公司进行投诉。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自居民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室温14°C以上不足18°C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温不足14°C的,按日免收热费。

  供热收费方式有哪些?都是怎样收费的?

  解答: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不得擅自提高。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供热收费方式有两种:一是按面积收费,标准为21元/平方米·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的90%收费。二是按计量收费,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建局联合下发《关于我市居民供热分户计量收费试点价格的通知》,计量收费为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6.3元/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18元/千瓦时。

  什么样的住宅小区具备供热条件?为什么必须达到相应条件才能供热?

  解答:申请用热小区,用热户数达到40%以上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依据《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热用户数达到40%及以上时,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规定热用户数时由建设单位、业主与热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予以供热,是基于建筑节能和保障供用热双方利益出发作出的规定,也是为保证供热质量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根据热传导的特性,如果住宅小区内用热比例太低,一是热能散溢比例大,单位面积的耗能增加,难以保障热用户达到正常的室内温度。二是热力站设计施工是基于整个住宅小区的保障能力的,比例太低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热力站水力失衡,难以维持正常运行。

  热用户用热禁止行为有哪些?一旦违规会怎样处罚?

  解答: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安装热水循环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改动、损坏热计量以及温控设施;擅自开启锁闭阀;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不当行为,会对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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