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保障性住房新规 让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2024-11-04 10:34:57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本报讯 (记者陈卓)让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11月3日,记者了解到,我市近日出台《新乡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新乡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准入、配售及封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通过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

  《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保住房”建设稳慎有序推进,以需定建,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我市各区“保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适用于《办法》。《办法》所称区是指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

  房源实施封闭管理。明确“保住房”回购机制,确保“保住房”高效利用。项目配售较长时间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实际暂时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保住房”建设以够用为原则,并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发展趋势及不同群体保障对象的需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保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根据规定,“保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价格,不得变相加价。“保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单人户家庭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受公租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购买“保住房”后,应在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退出公租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退出的,取消其申购“保住房”资格。

  “保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项目运营公司按批次制订“保住房”配售方案,并对社会公布;“保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据悉,《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细则》则是对《办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旨在通过规范配售流程、明确配售价格、加强售后管理等措施,进一步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权益,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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