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
《办法》规定:
押金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
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退还流程方面,《办法》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不同意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总台记者 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