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驾”和酒驾、毒驾有许多共同点。每个人都会生病,除了影响驾驶的疾病之外,其他疾病达到一定程度也会影响驾驶。此外,生病还得吃药,部分常见药品也能导致嗜睡等影响驾驶的症状。“病驾”就在身边,潜伏在日常生活当中,假如预防“病驾”的意识不强或能力不足,每位驾驶员都可能出现“病驾”。从危险程度上看,人在生病状态或受到药品影响,应变能力、控制能力都大不如前,容易因此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病驾”猛如虎,但社会对其危害认识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是否饮酒,个人心里清楚,交警一测便知。然而,疾病妨碍驾驶的程度难以测量,给预防和治理“病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病驾”与酒驾等相比,最大的不同是界定存在一些模糊空间。除了癫痫病、眩晕症、癔病、精神病、痴呆等疾病明确规定不能驾驶之外,其他哪些疾病妨碍安全驾驶,却没有清晰界定。比如有些疾病虽然很重,但患者在状态好时也能开车;感冒虽轻,同样可以出现头昏眼花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症状。没有明确界定的疾病有很多,同一疾病所致症状也千差万别,导致驾驶员和执法人员都极难把握。
补齐治理“病驾”面临的短板,医疗可以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医生熟悉患者的情况,了解患者的个体差异,医生针对患者给出的“不宜或不能驾驶”的建议无疑最为精准,也最贴近事实。而且,医嘱等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医生在出院医嘱等文书上向患者提出了“不能驾驶”的建议,患者既有义务也便于遵照医嘱行事,假如在此背景下当事人仍然违反该医嘱驾驶,无疑带有故意“病驾”的因素,交警知情后,可以借此追究其故意违法驾驶的责任。这样一来,交警和个人都可以利用医生的专业知识,对“病驾”给予更科学的甄别和防范。
规则是交通的生命线,治理“病驾”也要进一步完善规则。加大普法和健康科普宣传力度,让民众普遍知道哪些疾病属于“病驾”,哪些药品服用后不能开车,才能大幅提升民众预防“病驾”的健康素养与法律素养。让出院记录、门诊记录等医疗文书成为治理“病驾”的法律依据,则能提升对“病驾”的约束力,让“患有特定疾病不开车”能够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一条基本规则。(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