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被告还发布了原告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与被告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这一判决带来的警示是,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对自己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无所顾忌表达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该案件并非孤案。如果不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介入,很多人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红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指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向外界展现日常生活状态、发表个人言论、评论世间百态的平台和工具。尽管披上了网络虚拟的外衣,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顾忌地伤害他人。
朋友圈作为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同样需要被理性文明对待。任何人在网络发声都要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越法律“红线”“底线”,还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发声。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名誉权。学会用合理的手段进行维权,消除名誉受损带来的不良影响。他人用侮辱性的言论来贬损自己的名誉,如果“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除了宣泄自己的情绪外,无法真正地处理问题,甚至会成为下一位名誉侵权人。
可以说,该案的判决结果意义重大,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给予他们法律上的保护;同时也树立了正确的导向,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构建清朗、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添砖加瓦。(赵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