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行工作是司法判决得以最终实现的关键环节。判决而不能执行,直接影响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也无法震慑更多的恶意规避行为,最终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所以,执行工作被形象地称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然而,“执行难”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这些年,我国建成网络执行查控、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系统,有力破解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等难题,联合信用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但总的来说,这更多是民事执行的政策措施,对很多被执行人的震慑远远不够,一些人用各种方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许多债权人被逼入困境甚至绝境,就连法律也拿被执行人没有办法。因此,迫切需要突出执行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包括对拒执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简称拒执罪)的处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15年,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间已过去将近10年,执行难变得越来越情况复杂、情形多样,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两高”出台的最新解释,回应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了及时、有力、注重反馈,促进了司法解释与立法“耦合”,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有若干亮点。
一是明确了适用标准。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等行为;明确规定了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等行为。这些条文很有针对性,有利于司法机关按图索骥,精准追责,严肃追责。
二是减少了模糊地带。此前,一些人在裁判生效前就开始“蚂蚁搬家”,比如离婚转移财产,把房子以“白菜价”卖给亲戚等。一些家属和亲友,也采取拒不交付车辆、拒不腾退房产、聚众哄闹等方式,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执罪,也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使得司法人员在判断是否构成拒执罪的时候,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三是加强了职责分工。如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审查。多个机关之间的配合,使得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能够更加高效进行,提高了打击拒执犯罪的整体效果。
综上,不断加大依法惩治拒执罪的力度,有助于切实破除执行难问题,敦促被执行人提升诚实守信、自动履行的自觉性、主动性,也能够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王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