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10月26日下午说起:5名南昌籍“驴友”不听民宿负责人劝阻,徒步进入百丈山未经开发的天狗岭探险后失联。救援人员克服诸多不利因素,经过18个小时的艰难搜救,才将5名“驴友”全部安全救出。11月7日,相关部门对5人违反政府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探险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不难发现,此次事件主要是因为“驴友”安全意识不强,对潜在风险预估不足、应急准备不充分,盲目自信且缺乏必要的自救措施。这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同时还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社会负担。那么,相应的“救援成本”也应该由当事人买单。
其实,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有偿救援的相关规定,有偿救援在我国同样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就有相关条款: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有专业人士认为,旅游救援光靠政府买单不是长久之计,建立有偿救援机制是大势所趋。
包括救援力量在内的公共服务是社会正常运转和民众生活质量的基石,其珍贵性和有限性不言而喻。然而,在享受公共服务带来的便利时,有的人却缺乏应有的责任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将会导致社会公共精神的淡漠和缺失,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基于此,对于这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惩处。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标准和处罚措施,让“任性”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公德教育,提高群众的责任感,让每个人都成为公共资源的守护者。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无视禁令的冒险行为的曝光力度,推动“有偿救援”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当然,有偿救援的目标不是“有偿”,而是让违法违规野游探险者承担相应责任,对社会公众起到安全警示教育作用,让有限的政府和社会公共应急救援资源用于关键的危机时刻。探险诚可贵,生命价更高。户外旅游探险活动要依法依规进行,广大旅游探险爱好者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不做“危险制造者”。(安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