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3-12-01 11:19:54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楼房外墙上悬挂着“注意安全 小心坠物”温馨提示牌

□记者 丁艳冰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现象也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致人伤亡事故。针对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记者走访了一些市民,邀请各界人士进行探讨和解读。

【市民目击】

高空抛物并不罕见

  家住常青藤小区的李女士表示,高空抛物对于家住一楼的她家来说并不罕见。原本买一楼带院的房子,就是为了“种花弄草”怡养心情,没想到住进去不久就体会到了高空抛物带来的烦恼。

  “我们住的单元一共33层,楼上经常会有不自觉的人往下扔东西。自家院子里掉进过袜子、杯子、木板等。”李女士表示,虽然物业经常发通知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但还是无法彻底阻止这一行为。为了安全起见,一楼的一些住户在院子里装了玻璃篷。尽管如此,有一天,从天而降的一个杯子把玻璃篷都砸坏了,好在没有伤到人,但也查不到是哪家扔的,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提起高空抛物,市民田女士至今仍然心有余悸。去年,田女士到卫河花园小区附近的临街卫浴店购物。没想到刚到店门口,只听到“砰”的一声,一个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碎在自己身边。不仅把她吓了一跳,还把店老板家里两个在门口吃饭的孩子吓哭了。

  “玻璃瓶就掉在我和两个孩子中间,而且从响声和破裂程度看,应该是从很高的楼层掉下来的,如果砸在人头上,后果不堪设想。”田女士说,从那以后,每次从高楼边经过,自己总会想起当时的那一幕,就会加快脚步离开。她也会叮嘱家人,远离高楼边的位置,刮风下雨的时候更不要在楼下经过,能绕行就绕行。

  家住东郡府苑小区的李女士说,甚至有人从楼上往下扔排泄物,让业主叫苦不迭。最后查出来是楼上一个神志不清的老人扔的,大家也就没再计较。但她认为,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老人和孩子,监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一要做好教育工作,二要做好窗户阳台的防护。高空抛物仅仅影响环境卫生还是小事,如果危及到生命安全,就是谁也无法承担的大事。【政协委员建议】好习惯从家庭、学校教育开始

  近几年,因高空抛物引发的悲剧时有发生。根据媒体报道,在四川达州一小区内,一名8岁男孩从顶楼扔下木块,砸中了一名老人,导致老人经抢救无效身亡。在河南郑州一小区内,一名4个月大的女婴被高空扔下的烟头烫伤。在广州市,曾经发生过一起“天降大狗”的事件,一名女子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大狗砸成一级伤残。

  “凡是从高处向下抛物(坠物),都有可能造成危害。根据物理学的重力加速度原理,高下落差越大,危害越严重。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来,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4厘米的铁钉从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红旗区政协委员,新乡学院副教授、教研室主任郭熠表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危害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生命危险、财产损失、受害者家属心理悲伤、影响和谐等。

  “高空抛物,有有意的、无意的、恶意的等几种情况,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要负相应法律责任的。”郭熠认为,即便是意外的坠物,相关人员也要负法律责任。所以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居住环境下,人人都有责任防范高空抛物(坠物)危害的责任。尤其是那些养成了随手往窗外扔东西的坏习惯的居民,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家庭、学校应该从孩子开始,就进行这方面的安全教育。

【专家解读】高空抛物要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刘英介绍,高空抛物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根据《民法典》(2021年实施)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记者:侵权人指的是谁?

刘英:在损害发生时,如果侵权人是明确的,被侵权人应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条文中规定的侵权人是指本人或其监护人、用人单位、个人雇主等,还包括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其监护人、用人单位、个人雇主等)。

  记者:何种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刘英: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特别是经过“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后仍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记者:“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是什么意思?

  刘英:被告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证明自己当天在外地,家中无人。如果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承担补偿的后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要承担补偿的后果。被告补偿原告,并不意味着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补偿的数额要少于赔偿数额。

  记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是什么意思?

  刘英:如果后来发现了真正的侵权人,那些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以向其进行追偿,将自己补偿的钱追回来。

  记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刘英:条文中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造成损害发生的义务,未尽到这种义务,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安装监控设备,记录和保存有关影视资料,可以增加查获高空抛物人的可能性。物业服务企业还可安装防护网,尽量减少高空抛物对业主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记者:什么是“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责”?

  刘英:根据该条文,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公安等机关应该及时展开调查。只有在经过调查仍无法查清责任人时,才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有关机关的调查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避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条款的适用。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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