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壳)、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按照规定,《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中心城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据了解,《办法》共21条,主要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合理补贴,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采取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实现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等。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其中,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的管理,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