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地域差别,促进医疗保障事业规范可持续发展,我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大额补助”)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即由原来的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调整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同时,相关业务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其中,职工大额补助征缴维持现行职工大额补助征缴规则至2023年6月30日,届时调整征缴参数。缴费基数方面,年度医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以省中心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为准,次月调整在职人员医保年度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按我市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左右的门诊共济定额确定;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门诊共济定额+公务员补助(养老工资)2%的金额划入。个人账户结转方面,个人账户计息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自2023年1月1日起重新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门诊慢特病待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待遇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自2023年1月1日起重新累计,继续按照我市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待遇现行政策执行。住院医疗待遇(含异地零星报销待遇),以出院时间所在年度为核定年度,参保职工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出院的,按照新年度(自然年度)首次住院收取完整起付线;参保职工在自然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且第一次住院医疗费已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从第二次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50%。参保职工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新年度重新累计。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对于已享受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不计入2023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限额累计,自2023年1月1日起重新累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待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重新累计医疗救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