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给学生更充分的保护

2022-05-10 15:43:21 来源: 光明网 评论:0 点击:  收藏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提出中小学应当围绕依法治理、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全面施教、校园平等、公正评价、充分保护、安全有序、和谐友好、救济顺畅十个重点领域开展依法治校建设。依照其要求,中小学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全校内制度规范,将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学生保护等工作的开展均纳入规范化治理轨道。

  《指南》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有效落实。举例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对此,《指南》提出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建立专业辅导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教职工入职查询职责,制定学生受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等,最大程度降低学生在校期间受侵害的可能性。此外,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相呼应,《指南》要求在校内设置学生保护的专门机构、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等,作为处置校园欺凌、校园性骚扰、教职工侵犯学生等现象的具体负责机构,以实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三章“专项保护”的相关要求。

  《指南》为学校提供了落实学生保护的具体路径和指标。《指南》通过“重点领域—核心要求—具体指南”三级指标划分的形式,为中小学开展学校保护提供了从方向到行动的整体思路。《指南》将“充分保护”和“安全有序”作为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所需关注的重点领域,并将其进一步拆解为“保护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全面实施保护”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完备”“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处理安全事故依法妥当”等基准作为达成保护目标的核心要求。在“具体指南”层面,《指南》列明了学校需执行的任务、需健全的相关制度等,将保护目标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通过简明精要的文字叙述,使中小学管理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根据《指南》开展学校管理。

  《指南》的出台,体现了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人格权等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在处理未成年人相关问题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指南》进一步贯彻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立足于学生最大利益,要求学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在采集学生信息时遵循“最小”“够用”原则。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形成了从法律到法规,再到具体操作指南上的体系化的保障路径,切实体现了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利的尊重。

  《指南》对中小学依法治校、提升学生保护水平意义重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格外注意。首先,由于学校管理者和教职工并非专业的法治人才,难以制定高度规范化的专门工作制度。对此,一方面要通过培训、考核等途径来提升学校教职工的法治素养;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发挥当地公检法系统的资源优势,为其进行专门的辅助指导或制度审查。其次,有必要对《指南》中“人格尊严”“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并编写配备相应的案例指导手册,使学校更加清晰直观地掌握如何正确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再其次,家长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依法治校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到学校法治教育宣传、学生保护专门机构的运作等事项当中,提升依法治校建设的整体效果。

  (作者:任海涛,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预防中小学校园欺凌项目预防组组长)

责任编辑:王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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