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所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是指《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类型房屋。
但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本市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不得分割销售 不得“以租代售”
改建项目具体如何操作?《通知》中明确了工作流程,包括八个方面:提出申请、联合会审、审查认定、认定效用、施工许可、房源入库、项目退出、项目续期。
《通知》同时强调,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期间,因征收拆迁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改建项目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予以补偿。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改建项目的建设、出租、运营等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原则上应当每年对本区改建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对违反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适用条件
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改建规定
权属清晰。改建项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性质不变。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
完善配套。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 5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
此外,改建还需要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相关要求。同时改建项目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规模标准、运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