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电动车相关负责人在向记者回溯此事件时称,哈啰电动车基于哈啰APP当时的注册用户数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哈啰总注册用户达到5.14亿,超4亿用户推荐使用哈啰”等相关内容,于2021年中旬起在部分哈啰电动车门店的宣传物料上使用了该用语,已于2021年末停止在门店使用该宣传用语。“但线下门店宣传物料的汰换有所滞后,导致至目前仍有部分门店留有相关宣传语。在合肥市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此次被处罚的门店已经完成整改,汰换相应宣传语。哈啰电动车将全面盘点线下门店,督促快速整改完毕。”
“哈啰电动车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所以被罚。” 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张蒙雨律师向记者分析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哈啰关联公司作为“哈啰电动车”的经营者在商业宣传的过程中提供了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即将“哈啰出行”APP的用户人数作为“哈啰电动车”的推荐人数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哈啰电动车”有超4亿人购买、使用并推荐,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合市监处罚﹝2022﹞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处罚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哈啰关联公司被处罚4万元,低于上述条款中最低二十万元的罚款标准,因无详细的信息,具体原因暂时无法判断,处罚机关可能认为哈啰关联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决定减轻对哈啰关联公司的行政处罚。”
张蒙雨律师提示,“虚假的商业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商业宣传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切忌使用虚假的、片面的、有歧义性的、将未定论的观点作为定论事实等宣传用语,合法合规进行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