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发展 多种环境违法行为可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

2021-09-27 13:57:45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本报讯 (记者 王新林) 9月26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我市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要求,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发展,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出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等12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值超标,常规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大于0.1倍,但小于等于0.3倍,当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等6种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另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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