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要求,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发展,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出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等12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值超标,常规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大于0.1倍,但小于等于0.3倍,当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等6种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另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