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初步搭建,有力支撑了“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推动了经济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和发展。与此同时,在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上,个别地方或单位出现随意扩大、泛化倾向,在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到位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够。此次《指导意见》总结提炼有关经验做法,对失信约束制度和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
一是重视规范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和清单管理四条原则,强调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要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突出强调失信惩戒措施要过惩相当,在多个环节提出实行清单或目录管理。
二是作出有针对性部署。针对信用信息范围边界不清晰、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等信用信息纳入方面的问题,提出要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把有依据作为前提,强化了信用信息和失信行为的边界约束。针对共享公开标准不明确、渠道泛化等问题,提出要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标准,强化公开渠道统筹管理。针对认定领域过宽、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方面的问题,要求严格限定在四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内,并明确规定认定标准和程序。针对依据不足、惩戒措施与失信行为不匹配等失信惩戒方面的问题,提出制定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保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过惩相当,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针对信用修复方面的问题,明确要完善机制、提高修复效率。针对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问题,提出要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相关违规违法行为。
三是注重谋划长效机制。我国信用体系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难以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及时正确回应。《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快研究推进法律法规立法、修订等治本长远之策。
四是强调统分有机结合。规范发展并不是同质发展、齐步发展。《指导意见》既强调全国统一性,也尊重地方自主性。在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方面,明确全国制定基础目录和基础清单,而地方可制定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方面,区分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和只在地方范围内适用两种情形。
可以预见,各地各部门下一步将梳理评估已出台措施,一些措施可能需要重新审视修订。应加快推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夯实工作依据基础;应把握时间节点,设置过渡期,避免短时间内不合理收紧;应做好宣传解读引导,强调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阐释强化规范与建设推进的辩证关系。在做“减法”的同时,也要做好“加法”,积极稳妥推进信用监管、“信易贷”等相关工作。(李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