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话题屡见不鲜。一方面,个别教师错把体罚当做教育惩戒,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体罚都是老师的恶意,但体罚却很有可能造成不可预知、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有媒体报道,江西省南丰县一名15岁女生,因听写不出单词被英语老师罚做200个深蹲。随后女孩被确诊横纹肌溶解症,一度被下发病危(重)通知书。甚至有教育工作者将教育权力绝对化,学生有点像程序化的机器人,只有无条件的服从。如引发网友强烈质疑的某中学“二十二条班规”,荒唐地要求“全体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与老师、家长对抗或顶嘴,要无条件接受老师和家长的引导”等等。
另一方面,有老师直言“不敢管教”,现在很多孩子从小娇生惯养,自我中心意识很强,听不进老师的批评意见。有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学生,受到批评管教后反应过激,容易做出极端行为。
在此背景下,教育惩戒《规则》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明确了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还根据违规程度轻重划分了三类不同的教育惩戒措施,从“点名批评”到“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等多项条款,赋予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法定权力。
教育惩戒在我国源远流长。受儒家思想影响,互敬互爱、教学相长的“师生之礼”由此而生。如过去私塾中先生的戒尺,言下之意,让孩子们知敬畏、守规矩,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真正的成长。
惩戒之后怎么办?实施教育惩戒既要把握好尺度、分寸,还要体现和提升教育的温度。教育家夏丏尊先生在《爱的教育》中强调:“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成其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一场爱的教育,远比多答几个疑问、多解几道题更为重要。(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