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转发信息之前,一定要先仔细观察、过滤甄别,一旦发现微信存在“变脸”、内容低俗、真假难辨,甚至虚假等现象,切勿转发。否则,既令人生厌,还可能构成犯罪。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对此类微信毫不留情地予以屏蔽,对“变脸”微信的始作俑者进行严厉打击,并对当事人进行曝光。(钟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