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井盖成“马路杀手”

2020-06-03 10:03:44 来源: 河南日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丁慎毅

  路灯井盖、雨水井盖、污水井盖、表井盖、闸井盖……城市中常见的井盖,有时可能成为危机四伏的“马路杀手”。近年来发现的一些“事故井盖”、发生的一些“井盖事故”,看得人触目惊心,笔者不禁心生感叹。

  据了解,我国对于井盖的生产,包括质量、尺寸、承重都有明确规定。按理说生产企业如果产品不按规定来,则无法通过检测。施工单位不按标准安装,将无法通过验收。那为何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井盖带来的伤亡事故呢?仅2017年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2018年,浙江杭州一个小区的一名孕妇怀有7个多月身孕,走在小区内,不小心踩到了一个质量较差的井盖掉进深井中,最终造成孕妇和胎儿死亡。

  究其原因,一是生产商不按标准生产,井盖施工层层转包,质量管理形同虚设使得隐患重重。二是监管部门“重地上轻地下”,产权单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三是井盖使用标准不能与时俱进调整。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有些地方允许车主把车辆停在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而在小区,车主又把车辆停在人行道甚至违规进入绿地。按原来设计,本来可以安装在绿地、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的井盖能承担估算的压力,但是它们承担不了机动车的压力,合格的井盖同样带来危险。

  因此,一方面至少要把允许机动车停放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地的井盖,统一换成机动车道要求标准的井盖。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厂家生产的各类井盖,必须就厚度、材质、承重等工业规格进行严格监管,对产权单位偷工减料的做法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今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井盖看似不起眼,却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明水准,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问题井盖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悲剧,拷问着城市管理水平,我们的城市生活本应更安全更美好。

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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